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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吧摔倒致脚踝骨折,女子为何索赔不成还倒赔4000元?

2026-04-29 15:34:03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阿 兵

  她在酒吧喝酒时,不慎摔倒致脚踝骨折,遂向酒吧索赔2.4万元。她的诉求合理吗?

  女子到酒吧喝酒,从卫生间出来时摔倒致脚踝骨折

  28岁的蒋莎莎是一名瑜伽老师,性格活泼,平时爱到热闹的地方玩。2024年5月下旬的一天,她下班后换上裙子,穿上高跟鞋,来到一家名为“醉梦星河”的酒吧消遣。

  酒吧里灯光闪烁,一名歌手正在台上深情演唱,顾客三三两两,边喝边聊边听歌。蒋莎莎没有伴儿,一个人喝得很无趣,就叫了酒吧服务生陪她一起喝。

  不知不觉中,蒋莎莎喝了六七瓶啤酒,有点儿头蒙,站起身摇摇晃晃地去上厕所。

  酒吧的卫生间门口有两级台阶,墙壁上贴有“小心台阶”的醒目提示。进卫生间时,蒋莎莎留意到了提示,但出来时却忘了,一不小心在台阶处踏空,身体前倾摔倒在地,脚踝处一阵刺痛,想要站起身时却感觉左脚使不上力。

  酒吧工作人员见状,将她搀到凳子上坐下,随即打了120,跟车把她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

  经检查,蒋莎莎左脚软组织损伤,踝关节积液、骨折,需要手术,术后还要用石膏固定并休养至少3个月。

  她认为酒吧应为她受伤承担责任,索赔2.4万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却判决酒吧已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她因侵害酒吧的名誉权,应赔偿酒吧各种损失4000元

  蒋莎莎很郁闷,认为摔倒受伤固然与自己不小心有关,但酒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卫生间门口不但有台阶,地面还有积水,她正是因为地面湿滑才摔倒的。如果卫生间门口没有台阶,地面没有积水,她就不会摔倒。而酒吧老板认为,蒋莎莎受伤跟她穿高跟鞋、饮酒后反应迟钝有关,而且根据医院的检查,她的脚踝本来就有旧伤,因此酒吧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6月底,蒋莎莎将醉梦星河酒吧告上法庭,称自己在酒吧消费时摔倒受伤,经手术治疗后还需卧床休养至少3个月,其间无法工作。她是瑜伽老师,月薪7000多元,3个月不能上班的工资损失为2.2万元,加上后续的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她要求酒吧赔偿2.4万元。

  法院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醉梦星河酒吧负责人陈先生表示,事发当晚酒吧内地面干燥,根本不像蒋莎莎说的有积水。而且,酒吧卫生间门口墙壁上贴有“小心台阶”的醒目提示,他们尽到了提醒义务。蒋莎莎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的脚踝有旧伤做过手术的情况下,仍穿着高跟鞋到酒吧玩,还喝了那么多酒,因此摔倒受伤是她自己造成的,并不是酒吧的过错。再说,蒋莎莎受伤后,酒吧工作人员及时叫了救护车,还护送她到医院,并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前期的医药费,已尽到了相应义务。鉴于蒋莎莎受伤和酒吧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他们不应承担额外的赔偿。

  蒋莎莎坚持说酒吧地面有积水,认定积水是造成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蒋莎莎提供地面有积水的相关证据,但蒋莎莎拿不出证据证明酒吧地面有积水。

  法院调查发现,蒋莎莎作为瑜伽老师,于2020年在一次上课时发生意外,导致左外踝、后踝骨折、左下胫腓骨联合分离,当时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认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原告蒋莎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酒吧这样的特殊场所,更应注意安全。而她在摔倒前喝了不少酒,很可能导致判断力和平衡能力下降,加上左脚踝本来就有旧伤,还穿着细高跟鞋,明显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受伤的后果。而酒吧工作人员在蒋莎莎摔倒后及时搀扶并打了120,还垫付了前期的医药费,已经尽到积极帮扶的义务。

  法官认为,原告在酒吧喝酒后摔伤,有三种追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被告酒吧方既证明了自己无过错,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应被追责。相反,原告对自己的酒量应该有了解,但仍然过量饮酒,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原告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蒋莎莎的起诉。

  蒋莎莎不服,认为自己几年前的旧伤早已痊愈,自己能跑能跳,能正常上瑜伽课,证明这次骨折跟旧伤没有关系。而且她认为,作为一名都市丽人,细高跟鞋是标配。去酒吧就是为了喝酒,不喝酒难道喝白水?所以,酒吧必须为她的受伤负责。

  于是,蒋莎莎再次到酒吧找负责人协商,对方一口回绝,理由是法院已经判决,他们没有过错,如果她不服,可以上诉。

  蒋莎莎不甘心,不但提出了上诉,还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给了酒吧十几条差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酒吧卖假酒、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等。

  2024年8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在实体问题的调查核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无懈可击,不存在法定应予改判之情由。但原告在上诉期间对被告恶意差评、举报,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和困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删除评论,并向被告致歉。

  (文中人物、酒吧均为化名)

  编后:

  维权行为应合理、合法

  每位公民都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因为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与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受伤,我有理”“在哪里受伤就向哪里索赔”等现象将越来越行不通;就事论事、依据事实划分责任,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自己承担,而不是胡搅蛮缠,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另外,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恶意举报、投诉等方式胁迫对方就范,损人不利己,弄不好维权不成反倒会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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