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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窗外捡手机不慎坠亡,手机主人要担责吗?

2026-09-03 15:46:12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

  男子闯入女子住宅并持续纠缠,女子拿出手机要报警时,男子意欲抢夺,女子将手机扔出窗外,男子翻出窗外捡拾手机时不慎失足坠亡

  家住长春市的王晴,大龄未婚,独自居住。2023年8月,她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未婚的男子朱某,与朱某相处小半年后,觉得可以和朱某继续交往下去,就将自家房门的钥匙给了朱某一把。2024年4月下旬,王晴意外得知朱某已婚且育有子女,断然提出分手并要求朱某归还自家的钥匙。朱某拒绝。

  2024年5月14日傍晚,趁王晴外出购物时,朱某来到王晴家,打开门后拧开了一瓶红酒,开始自斟自饮。

  王晴回家看到朱某,生气地夺下他的酒杯摔在地上,厉声要他交出钥匙即刻走人。朱某不停解释并请求原谅,纠缠了个把小时。王晴拿出手机打算报警,朱某意欲抢夺手机,王晴情急之下将手机扔到了敞开的窗户外面。

  朱某冲到窗户边,看见手机落在窗外的排水缓台上,立即双手撑窗,翻到外面去捡手机。王晴大叫着“危险”,制止朱某,可朱某根本不听,手指抠着窗框,慢慢往手机处移动,但拿到手机返回时不慎坠楼。

  王晴踉踉跄跄冲下楼,见朱某倒在绿化带上,身下血泊正慢慢扩散,立即朝四周求助:“救命,快来人帮帮我!”一楼邻居闻声赶来,王晴借用邻居的手机拨打了120和110。次日凌晨1时,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属地派出所的接警记录显示:2024年5月15日0时43分17秒,朱某从王晴住所5楼窗台坠亡。经调查,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朱某喝酒后与王晴发生争吵,王晴将手机扔到窗外,朱某爬到窗台查看,经调取物业安装的监控、室内外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周边居民,可以确定朱某为失足坠楼身亡,排除刑事案件。

  2025年1月,朱某的妻子万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晴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一半共计53.21万元。

  万某诉称,王晴明知朱某有妻女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主动提供住所钥匙给朱某,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发当晚,王晴明显构成了重大过失。她在朱某已经饮酒,情绪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下,仍将手机扔出窗外,无疑加剧了事态的严峻性,王晴对自己居所建筑构造充分了解,应当能够预见该行为可能诱使朱某冒险查看,进而陷入生命危险境地。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事发房屋管理人,不仅没有对朱某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反而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在双方抢夺手机过程中,将手机扔出窗外,间接放任危险的发生,导致朱某在情绪激动且判断力受限的情况下,冒险翻出窗外捡拾手机,最终不幸坠楼身亡。对此事件,王晴、朱某负有均等过错,因此,王晴要赔偿她因朱某去世所受损失的一半。

  王晴当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朱某已有家室;获悉真相后,她多次向朱某索要住宅钥匙,朱某拒不理会;她之所以把手机扔出窗外,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朱某翻窗捡拾手机时,她担心发生危险,多次劝其返回,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她对朱某坠楼身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已经成为过去,法律责任的认定终究要以过错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已有妻女的情况下,持续纠缠王晴,并自行进入其家中饮酒。王晴回家后,双方发生争吵,朱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夺王晴的手机。王晴为保护个人隐私,将手机扔到窗外,朱某并没有按照常理下楼查看,而是翻出窗外,其行为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合理范围,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王晴在朱某翻出窗外后,既没有置之不理,也没有言语刺激,而是劝其返回。事发现场视频显示,室外窗台狭窄,朱某在返回室内的过程中,失足坠楼导致悲剧发生。朱某坠楼后,王晴立即下楼查看,并及时拨打120和110,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据此,王晴在朱某坠楼身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2025年5月5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将王晴拨打120和110的义务行为视为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从而减轻或排除了其侵权责任,在法律逻辑与道德判断上均有偏颇。万某作为朱某的家属,面临家庭经济支柱崩塌的沉重打击,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对王晴的责任进行合理且充分的认定。

  王晴在二审法庭上辩称,她将手机扔出窗外时,完全没有预料到朱某会翻到窗外寻找手机,对事件的发生没有过失。

  针对王晴对朱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晴在知晓朱某已婚后不愿与其再保持恋爱关系,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晴不愿朱某查看其手机,将手机从5楼窗口扔出。从事发现场视频可见,窗户外窗台狭窄,正常理性的成年人不会翻出窗外踩在狭窄的窗台上寻找手机,亦不会将自己的生命安全置于如此危险的境地,故王晴主张对朱某的翻窗行为难以预见,符合常理。且在朱某翻出窗外后,王晴劝其返回,已经履行了及时规劝的义务。朱某在返回过程中踩空坠楼,王晴立即下楼向邻居借用手机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故万某主张王晴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

  2025年6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晓霞点评说,在以往的部分案件处理中,一旦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形,即便相关方对死亡结果并无过错,出于人道主义考量,往往也会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给予受害人亲属少量赔偿。但此案明确告诉我们,“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已经成为过去,法律责任的认定终究要以过错为前提、以事实为依据,我们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王晴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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