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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密室逃脱致十级伤残,游戏经营者能因免责协议免责吗?

2025-12-16 16:39:31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宋永兵

  玩密室逃脱游戏致十级伤残,游戏经营者以签了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

  2024年10月的一天,27岁的陈斌和几个朋友一起玩密室逃脱游戏。买了入场券,与游戏经营者签过一份免责协议后,几人进了场地,经商量由陈斌和肖涛走在前面,其他人跟在后面。

  几人行至一条过道时,前方突然传来一声怪响,陈斌抬头一看,一个脸色惨白的NPC(一种游戏角色)出现在眼前。陈斌本能地尖叫一声,转身就跑。其他人也惊恐地往回跑。因为灯光幽暗,慌乱中陈斌与肖涛撞到一个做道具的办公桌上。桌子上有个玻璃隔挡,被两人撞得砰的一声碎了一地。

  受到撞击后,肖涛并无大碍,陈斌却捂着肚子坐在了地上,呼吸困难,鲜血很快染红了白色T恤。肖涛发现陈斌受伤后,赶紧拨打了120……

  经医生检查,陈斌因碎玻璃刺入身体,腹部开放性损伤,致创伤性胸腔积液,需要手术治疗。随即,陈斌申请了伤情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康复出院后,陈斌以密室逃脱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走访。密室逃脱游戏经营者董某拿出一份免责协议,内容包括“游戏规则”“安全须知”“免责声明”三项,其中“免责声明”的具体内容为:密室逃脱是一项高风险游戏,玩家参与游戏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游戏过程中受伤或者损失财物,游戏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董某认为,游戏开始前,工作人员询问过陈斌等人的身体状况,也告知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陈斌等人知悉风险,并签署了免责协议,因此他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陈斌受伤担责。

  而陈斌认为,密室逃脱有一定的神秘性,场地内灯光昏暗,视线不佳。免责协议对此未作详细说明及告知,也未告诉玩家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跑动。而且,游戏经营者在线路设计、道具摆放以及材料选择等方面都有不合理之处。因此,他才在受到惊吓后快速跑动导致受伤,游戏经营者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董某辩称,根据游戏主题设定,办公桌是必要道具,玻璃材质也符合安全标准。陈斌是成年人,在参与游戏时自己应当注意安全。董某很委屈:“每个玩家在参加密室逃脱游戏前都签了协议。协议中已明确,游戏是有风险的,也提醒玩家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游戏规则。他自己胆子小,就不要参加嘛,现在出了事来找我的麻烦,这算什么事啊?”

  法官查明,被告对原告在密室逃脱游戏中受伤无异议,但因原告签署了免责协议,被告不愿担责。

  法院判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责协议不能免责

  在密室逃脱等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娱乐活动中,游戏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边界在哪里?签了免责协议就真的能免责吗?

  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董某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双方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董某作为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对参与游戏的玩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这种游戏本身带有恐怖、神秘元素,玩家很可能因为游戏内容惊悚刺激而本能地作出规避、逃跑等反应,加上密室内灯光忽明忽暗,玩家在慌乱奔跑中有可能撞到游戏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从而造成损伤。

  因此,对于这类游戏,经营者更应该考虑到游戏区域内的场景布置是否必要、合理、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者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那张道具办公桌就放置在通道尽头,办公桌上方的玻璃隔挡并非游戏环节必要的设施、设备,在灯光昏暗的情况下,受到惊吓的玩家从通道处跑出,惊慌中很容易撞到桌子发生危险。董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尽管陈斌签署了免责协议,但董某对陈斌受伤所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同时,陈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游戏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董某对陈斌受伤承担70%的责任,赔偿陈斌26.6万元;陈斌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都对判决无异议,董某如期履行了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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