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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通知录用后又变卦,应聘者可否主张赔偿?

2025-12-16 16:45:38 来源: 妇女生活 作者:宋永兵

  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后,他辞去原来的工作前往办理入职手续,没想到对方却变卦了

  陆云霄是湖南省长沙市一家装饰公司的员工,从大学毕业入职这家公司算起,他勤勤恳恳工作近10年,却一直不受重用,领导多次承诺给他升职、加薪也都未兑现,他决定跳槽。

  2024年3月中旬,一家规模更大的知名装饰公司经考核及面试,由人事专员通过微信通知陆云霄,他已通过面试,被公司录用,并要他尽快入职到岗。

  稳妥起见,陆云霄向人事专员要录用通知书。人事专员说录用手续的办理已经在走流程,要陆云霄放心,只管去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来这边上班就是。

  听对方这么说,陆云霄放下心来,于4月初向原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很快办妥了离职手续。

  可还没等陆云霄去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人事专员就给他发来微信,要他先做一份设计方案。

  自己还没入职,公司就派了任务,陆云霄虽然感觉有点怪,不过一想新公司也许有新的制度,既然人家都给安排工作了,自己没有不接受的道理。于是,他尽心尽力做了设计方案,并按时提交。可让陆云霄意外的是,方案提交后不久,人事专员又通知他,公司已取消对他的录用,他不用报到了。

  陆云霄蒙了:原单位的工作已经辞了,新单位又取消了录用,这不是鸡飞蛋打吗?回想自己的求职经历,他有一点无论如何想不明白:这样一家知名公司,人事是闹着玩的吗?怎么一会儿说录用,一会儿又说取消录用呢?也太没诚信了!

  莫名其妙地失了业,陆云霄越想越生气,觉得新公司不能这样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给他个说法、赔偿他的损失才行。

  于是,2024年5月,陆云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公司赔偿他经济损失4.2万元。

  法院:取消录用,不讲诚信应受罚

  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被告态度强硬,说他们没有给陆云霄下达正式的录用通知书,陆云霄也没有正式入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陆云霄不算公司员工,没有资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陆云霄坚持认为,如果被告方的人事专员不通知他被录用,他就不会辞职,现在就不会失业。是因为被他们糊弄,他现在丢了工作,造成的损失自然要由他们赔偿!

  法官了解到,原告虽然没有收到被告正式的录用通知书,但原告提供了与被告方人事专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人事专员明确表示原告已经被录用,录用通知书也已经在走流程,要原告放心,还让原告赶紧从原单位辞职,到新公司上班。正是有了被告方人事专员的这个承诺,原告才从原单位辞了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要求应聘者到岗入职的通知后任意撤销、额外增加入职条件,不与应聘者(入职后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应聘者(劳动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应聘者(劳动者)为入职新单位而放弃了原有工作,在新单位取消录用后陷入失业状态,新单位一般须向应聘者(劳动者)支付1至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结合案件情节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面试后收到被告方人事专员的录用通知信息,使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已经被新公司录用,并很快从原单位辞职、准备前往新单位上班,这些行为表明,原告接受了人事专员的说法,同意和新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就缔结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而被告最终违背诚信原则,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原告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原告在6月就找到了工作,待业时间一个多月,雨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陆云霄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对这一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指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若遭遇不公平待遇,应妥善保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薪资待遇等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恪守诚信原则,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对已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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