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8小时去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吗?
飞来横祸,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张鸿宇家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农村,在离家42公里的一家公司做锅炉工。
锅炉工属于特殊工种,需要经常上夜班。公司规定,夜班工作时间为晚上10:30到次日早上8:00。因为住得远,而且上班途中骑摩托车,要骑约1小时,张鸿宇每天都提前从家里出发,到公司后在食堂吃罢晚饭,再到厂区宿舍休息一下然后上岗。这样既能避免上班途中急于赶路或走夜路发生危险,又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
一天下午2点多,张鸿宇骑上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了。一路都是国道,车辆较多。2点18分,正常行驶的他被一辆变道超车的轿车撞飞,致肋骨骨折,摩托车也严重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鸿宇无责任。
经治疗康复出院后,张鸿宇在单位协助下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县人社局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张鸿宇的上班时间为晚上10:30,他却在下午2点多从家中出发去公司,提前了8个小时,因而认定他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县人社局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张鸿宇认为,自己就是上班途中出的车祸,理应认定为工伤,对县人社局的认定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状。
提前8小时上班,算不算“合理”?
新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案情调查,发现县人社局和张鸿宇的争议焦点是“提前8小时去上班是否合理”。
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认为,张鸿宇提前8小时从家中出发,完全有可能是去办别的事;即便他直接去了公司,之后也可能再去别的地方,而不是在公司上班——毕竟按他正常到达公司的时间算,距上岗时间还有约7个小时,这么长时间可以做很多别的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张鸿宇发生车祸的时间,距他应到岗时间长达约8小时,显然不合理,不能算作“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鸿宇则认为,自己就是上班途中出的车祸,理由是,自己上晚班,从家到公司距离42公里,全程走国道,路上货车、半挂车很多,他要骑摩托车跟这些大货车同行约1小时,风险极大;晚上能见度低,更不安全。因此他每天上班都会提前出发,到公司后经过充分休息,再精力充沛地上班。
法官走访得知,张鸿宇所说情况属实。他家离单位40多公里,平时骑摩托车上下班,每次都提前从家中出发到公司,在公司食堂吃罢晚饭,再到厂区宿舍休息后才开始上班。长期以来,张鸿宇上班极少走夜路,为的就是保证安全。
法官认为,张鸿宇经常上夜班,而锅炉工的夜班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如果硬性要求他在晚上10:30之前的某个所谓合理时间,比如提前两三个小时甚至一两个小时,从家中出发去上班,他就必须在夜间骑摩托车,这既不安全又不符合其岗位要求,更不利于对异地劳动者的保护。
综上,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被告就涉案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宣判后,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再审判决:因岗位性质特殊,提前8小时上班为合理时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鸿宇提前8小时上班,超出了必要限度,明显不属于合理范围内,不宜认定为在“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了张鸿宇的诉讼请求。
张鸿宇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并进而判断他发生事故时是否以上班为目的。
法官认为,首先,原告作为一名锅炉工,工作环境艰苦,工作强度较高,而且频繁上夜班,更需要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才能保证工作质量。其次,其岗位性质决定其生活作息时间和正常社会作息时间不同步,不能以普通的白班工作者的规律为标准来衡量和推导其行为。最后,上班时间是否合理,应根据原告自身的工作性质、生活规律进行判断。经了解,原告一直保持提前到公司,并在公司吃晚饭,饭后适当休息再上班的习惯,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其遭遇的车祸发生于“上下班途中”。而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关于距离上班时间较长、原告这么早出发可能是去办别的事、原告到公司后可能再去别的地方的推断,都没有事实依据。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时间节点,但判断职工提前出发前往工作地点的时间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应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情理,并结合职工具体工作岗位性质、日常工作、生活习惯等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在综合这些因素考量后,只要职工提前出发前往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正当性,那么提前出发就属于合理上班时间,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这样才能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新田县人社局依据生效判决,经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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